湖北律师服务收费标准(2006)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从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使原被告有了一本明白账。
《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收费方式主要分三种: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
《办法》规定,五种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与2002年出台的收费标准比较,此次“起步价”有所上涨。如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侦查阶段每件由原来的500元涨至1000元;代理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由原来的400元涨至500元,但上限改变不大。
附: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细则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A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B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0.2-1.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0.1-1%
C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D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E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二、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标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三、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100-2000元/小时。
此外,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其它仍执行鄂价法规[2002]147号文件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