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氏烟花”案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14 13:21:39 点击次数:3661
原告浏阳市余氏科技环保烟花厂是专利号为ZL03118384.0“一种无烟焰火”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第三人黄维租赁被告湖南银达利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冷井工区全部生产生活用房及附属设施生产烟花。公证员在被告的冷井工区提取了被控侵权的烟花效果筒,经检验该烟花效果筒落入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该烟花效果筒构成对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侵权,但第三人黄维系该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因原告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追加第三人黄维为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黄维对原告进行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