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旺”案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14 13:23:12 点击次数:3646
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系“旺旺”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中包括果汁、制饮料用糖浆、果汁饮料等。2011年2月,被告人彭桂阳以营利为目的,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村早禾组租赁民房生产“碎冰冰”,在外包装上使用“旺旺”及其商标,至案发共计销售82件,价值人民币5576元;未销售的1602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8936元。
法院认为,彭桂阳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