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葡萄酒”案
所属栏目:典型案例 资源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4-02-14 13:15:09 点击次数:10823
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系第1122916号“LAFITE”和G764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葡萄酒商品、公司网站及宣传资料上使用“Lafite Family”、“拉菲世族”及相关系列标识,对其葡萄酒商品进行宣传、推广。
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了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并标注“LAFITE FAMILY”文字及相关标识的葡萄酒。
法院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被告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注销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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